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所為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更正為「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明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簡易判決主文欄之記載,關於沒收銷燬部分,因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