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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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08號上訴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翁珮嫻被告呂秋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之第二審更審判決(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3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4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稱:同案被告 宋國榮 (已歿,業為不受理判決確定)、被告呂秋育前為夫妻,而宋國榮自民國90年12月14日起擔任址設桃園縣○○鄉○○村○○○路○○○號「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勁錸公司)」之董事長,呂秋育則自90年12月14日起先後擔任勁錸公司董事、監察人、董事長與執行副總經理,均係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詎其等為購買土地及相關設備,作為增設勁錸公司第二廠區之用,即自93年間某日起至98年10月15日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彙總明細止,以勁錸公司名義,分別向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 盧光煒 等債權人共借款新臺幣(下同)3億8963萬9494元,並出具聲明書證明上開借款之真實性。然其等均明知依法應將上開借款之會計事項列入勁錸公司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企業整體營運及財務狀況,竟為隱匿勁錸公司積欠上開款項之訊息,基於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犯意聯絡,於上開借款期間內,共同故意遺漏上開借款之會計事項不為記錄,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不實之勁錸公司資產負債表,致使勁錸公司93年至99年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影響投資人及債權人之權益。嗣於98年間某日,因宋國榮、呂秋育多次以勁錸公司名義支付款項予非關公司進貨之實質交易對象,而經債權人委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始悉上情。後經勁錸公司簽證會計師多次要求,且因勁錸公司於案發後已陸續清償部分借款,始將其餘未清償之借款共2億778萬7291元,列於勁錸公司100年度資產負債表短期借款科目中之「其他短期借款」。因認呂秋育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嫌。惟經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諭知呂秋育無罪。固非無見。
二、惟審理事實之法院,對證據之判斷與事實之認定,除刑事訴訟法已有明定之證據法則應遵守外,通常皆以本於生活經驗上認為確實之經驗法則或理則上當然之論理法則為其準據,倘事實證據之判斷,欠缺其合理性或適合性,與事理顯有矛盾,即於經驗及論理法則有所違背。如為無罪之判決,亦應詳述其全部證據取捨判斷之理由,否則即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又所述之理由,應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否則亦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經查:
㈠呂秋育與宋國榮均自承:其等為增設勁錸公司二廠,購買廠
房、土地、設備及公司營運所需,有向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借款等語(見第4289號他字卷第9、26頁反面至27頁、148頁;第一審卷一第23頁反面至24頁)。債權人 張美華 並委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勁錸公司財務狀況,發現勁錸公司之開票記錄不完整,亦未確實入帳,故由債權人委員會聯絡各債權人提示債權憑證,由該事務所會計師 黃健豪 依據呂秋育所提供之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與債權人提出之債權憑證進行核對、統計,而製作彙總明細,再經宋國榮以勁錸公司董事長身分簽立聲明書確認98年10月29日當時民間借款之總額共計3億8963萬9494元,業經證人黃健豪證述屬實(見上揭他字卷第56至58、134至136頁),且有卷附變更協定程序同意書、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債權統計表、98年10月15日勁錸公司民間借款彙總明細、宋國榮出具之聲明書等相關證據資料可稽。並參諸證人即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勁錸公司簽證查核之查帳員 吳坤樹 證稱:經核對帳證、傳票、憑證、銀行存摺、支存帳單做一詳查後,發現許多資金流向與公司業務無關,而是支付給個人,所以認定公司有隱匿資產負債之問題,宋國榮、呂秋育亦坦承有關民間借貸部分,沒有列在公司財務報表中,且宋國榮稱這些金額都是以公司名義借的;又經查核勁錸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公司短期借款與長期借款合計僅有8184萬5613元,經詢問公司管理階層,並從勁錸公司資金去向支付給非進貨關係人,以及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民間借款調查表,再依據帳載利息支出高於向銀行貸款核算金額,所以才研判勁錸公司之民間借款並未登入公司財務報表等語(見上揭他字卷第75至77頁),及證人黃健豪證稱:98年10月15日民間借款彙總明細所計算之借款金額大部分都以勁錸公司的票去借款,當時就借款部分即認定是勁錸公司的借款,而非個人借款。98年勁錸公司之財務報表並未表現出該民間借款等語(見上揭他字卷第135頁、第一審卷一第83頁反面),核與宋國榮、呂秋育均供承:當初確實有向明細表內之債權人借款,且大多開公司票給債權人以擔保,少部分是以勁錸公司關係企業票、宋國榮票、客票為擔保,當年度財務報告上是看不出來該等向債權人借款之款項等語大致相符(見上揭他字卷第147至149頁),宋國榮、呂秋育亦提出其等與附表編號1、3、10、13、24、28、30、35、38、42、43所示債權人之相關民事判決、支付命令、和解筆錄及和解契約書在卷可稽(見第一審卷一第196至201、209至223、296至297頁、卷二第100至103、111、127至131、134至135頁),可知宋國榮、呂秋育確有為勁錸公司之營運共同向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借款,且未將該民間借款之會計事項載入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致使勁錸公司該年度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又依證人吳坤樹所述,勁錸公司於100年度始將上述民間借款未清償部分記入財務報表內,經核對後民間借款餘額為2億778萬7291元,並新增列於「其他短期借款」之項目下(見第7469號偵字卷第222頁);對照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所列「短期借款」,僅有擔保借款3152萬821元之登載,益徵勁錸公司確實未將98年度未清償之上開民間借款於當年度資產負債表中揭露,亦有卷附德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勁錸公司98年度、100年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勁錸公司98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可考。勾稽上開證據資料,足以證明呂秋育與宋國榮係以勁錸公司名義向民間借款,縱認附表所示之借款少部分係以宋國榮公司負責人名義之票據為擔保,或有以其名義借款之情,然衡諸證人黃健豪所述,若以公司負責人名義對外借款,仍應記載於財務報表之附註內(見上揭他字卷第135頁),是此亦不影響上揭勁錸公司98年度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事實認定。本院前次發回意旨係指摘前審判決就附表編號3債權人 張枝盛 、編號35債權人 許茗貴 之借款實際數額尚應調查釐清、已清償之借款及利息應予扣除等節,並未指摘前審判決認定宋國榮、呂秋育有向民間借款如何不實,且勁錸公司98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並未記錄當時尚未清償之民間借款,致該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事實,何以亦屬不當,乃原判決因質疑證人張枝盛及許茗貴之證述與附表編號3、35所載金額迥異(見原判決第7至8頁)、附表之民間借款有部分係以宋國榮之公司負責人名義對外借款(見原判決第12至14頁),即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惟此部分事實倘有疑竇,原審本應就此詳予究明釐清,然原審未予審究,反而逕認附表其他編號所載借款之實際金額、真正債權人皆有未明,亦屬可疑,並據以推翻上揭勁錸公司未將當時尚未清償之民間借款載入98年度資產負債表之違法事實,非無證據上理由之矛盾。且其以一部之借款有疑義,遽行推論全部之借款均有疑義,此部分採證認事之合理性及妥適性,亦有可議,難謂無悖於論理法則及調查未盡之違誤。
㈡呂秋育自承於98年間為勁錸公司執行副總經理,綜合管理財
務、業務等部門(見上揭他字卷第148頁),而證人黃健豪、吳坤樹、 曾祺雯 亦證稱呂秋育係協助查核勁錸公司債權金額之窗口、或接洽辦理勁錸公司稅務簽證事宜、或委託查看與勁錸公司有債權糾紛之債權相關資料等語(見上揭他字卷第57、129頁;第一審卷一第83、77、139頁),足以推認呂秋育確係掌管勁錸公司財務之主管。呂秋育既掌管勁錸公司之財務,對於公司財務並非毫無所悉之人,其亦坦承每日均會察看借款之明細(見第一審卷一第24頁正反面),其與宋國榮並係以公司名義向附表所示債權人借款之人,勁錸公司之會計人員如未確實記載,其應能立即察覺,而公司之資產負債攸關公司之整體營運及財務狀況,本件民間借款之筆數非少且金額非低,勁錸公司之資產負債表上卻未見上開民間借款,如僅係財務人員之疏失,漏列少數幾筆民間借款尚可理解,然98年該年度之資產負債卻未見大筆民間借款之記載,實有悖於常情,難謂非刻意未予列入,況吳坤樹亦結證稱:「其實我們事務所於98年查核勁錸公司帳務時,....勁錸公司會計人員是跟我們說,這些付款的事要問公司副總呂秋育,而呂秋育當時有隱匿這些借款的資料,不讓我們知道....。」(見第7469號偵字卷第222頁),基此,能否謂呂秋育主觀上不具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而委由會計人員所為之意圖,尚非無研求之餘地。原審未查究明白,遽以不能證明呂秋育有故意遺漏不為記載之犯意,即為其無罪之諭知,亦有判決理由欠備之違誤。
三、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且因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作為判決基礎,原判決上述違法情形,已然影響於事實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自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判。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蔡國在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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