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譯亓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譯亓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㈠民國109年4月24日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1月15日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安保字558號)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400621號鑑驗書在卷可佐,係違禁物請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1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保管字第2000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稱明確,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㈡109年10月31日23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不詳時地,以不明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1月15日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扣案之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安保字第1382號)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1100156(原聲請書誤為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佐,係違禁物,請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毀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有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譯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3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0月25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26號、2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查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鑑驗書附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無疑,是除就因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而無從沒收銷燬外,剩餘部份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另扣案之附表一編號2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而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明確,應依刑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侯驊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附表一:被告於109年4月24日遭扣押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裝袋1只)外觀:透明結晶驗餘淨重合計共0.0537公克(保管字號:109年度安保字第558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9年5月8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621號鑑驗書(見109年度核交字第1698號卷第17頁)2吸食器1組附表二:被告於109年10月31日遭扣押物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裝袋1只)外觀:透明結晶驗餘淨重合計共0.9713公克(保管字號:109年度安保字第1382號)民國109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156號鑑驗書(見109年度核交字第3916號卷第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