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施威凱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璟儒行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金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10,140元│CH0000000│107年3月31日│││蔡妤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七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