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 鄭忠義
張忠正 鄭忠勇 張忠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被告 駱翊鳳
駱秀鳳 駱國祥 兼法定代理人 駱國鎮 被告 甘建褔 訴訟代理人 吳世暉
張遠捷 被告 甘錦祥
甘錦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乃元 被告 甘淑芬
甘淑芳 李宜純 李宜芸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承勤 律師
郭蒂 律師被告 駱金益
孫駱春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駱火駱 黃幼 駱冠賓 駱冠瑋 駱玉枝 駱玉霞 駱黃培 陳甘玉霞 陳甘玉蘭 林甘玉美 張甘玉雪 追加被告 甘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8年5月9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28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原告漏未就訴之聲明為變更及追加,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7月2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