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秩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北秩字第46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
年8月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534164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5年8月3日22時45分。
㈡地點:臺北市○○○路○段○○號3樓(亨都三溫暖)第6包廂。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姦。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男客 黃傑雄 於警訊時之證述。
㈡扣案之保險套1枚。
㈢經警當場查獲。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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