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場員資格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26號上訴人 蘇庭風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被上訴人保證責任花蓮縣水源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吳文龍 訴訟代理人 王燕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場員資格事件,於99年12月23日上午9時因上訴人蘇庭風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依被上訴人之聲請而一造辯論,茲上訴人蘇庭風之訴訟代理人於99年12月23日下午16時許具狀陳報,其罹有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等,99年12月23日上午因低溫引致頭痛、嘔吐,無法到庭,雖緊急連絡許正次律師代為到庭,然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等,已據其提出張邦珍內科診所診斷書乙紙為憑,尚足採信,則上訴人蘇庭風之訴訟代理人既有正當理由未能到庭,爰就上訴人蘇庭風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場員資格部分,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李水源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