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27號原告 蔡清坡 被告 簡長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長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簡長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963,940元,應繳裁判費196,5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6,036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