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國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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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國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抗字第24號抗告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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