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7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春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內關於「以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第四行內關於「以新臺幣壹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已說明以新臺幣1千元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且主文欄內應執行刑部分亦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是原判決及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錯誤,依前開規定,自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林學晴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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