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0691號債權人 衛彤葳 上列債權人衛彤葳因與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衛彤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王健全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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