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101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林敏昭 債務人 丘宜台
一、債務人林敏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壹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敏昭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丘宜台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