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元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94年4月19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92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1755號),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檢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一覽表、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926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65號等判決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洪昌宏法官黃金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