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6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號,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8月2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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