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013字第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法院裁定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5月19日犯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785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46號),判處有期徒刑陸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江國華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