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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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378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陳報利息計算標準。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