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2年12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4年10月19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江國華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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