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吳秋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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