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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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307號債權人 游棕燿 上列債權人游棕燿因與債務人 姚宜雄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游棕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姚宜雄(住彰化縣○○鎮○○里○○路○○○巷○○○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六份到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