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琪偉送達代收人陳以敦律師
陳崇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琪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如所犯之數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經受刑人請求後,檢察官始得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查本件受刑人林琪偉於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有部分得易科罰金,有部分不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本件之聲請,有受刑人出具之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佐,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林琪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年8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1.4.1│101.3.25│101.6.2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01號│偵字第602號等│偵字第602號等│├───┬────┼────────┼────────┼────────┤││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93│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號│2299號│22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9.19│102.10.9│102.10.9│├───┼────┼────────┼────────┼────────┤││法院│基隆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93│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號│5169號│51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1.10.22│102.12.19│102.12.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829號│執字第99號│執字第99號│││├────────┴────────┤│││2、3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3.4│101.3.7│100.12.1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185、4271│偵字第4185、4271│偵字第1977號│││號│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715││││1302號│130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11.20│102.11.20│103.3.31│├───┼────┼────────┼────────┼────────┤││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訴字第715││││677號│677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3.12│103.3.12│103.5.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55號│執字第855號│執字第1586號││├────────┴────────┼────────┤││4、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日期│100.12.13│100.12.14│100.12.1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77號│偵字第1977號│偵字第197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15│102年度訴字第715│102年度訴字第71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3.31│103.3.31│103.3.3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15│102年度訴字第715│102年度訴字第715││││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5.5│103.5.5│103.5.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87號│執字第1587號│執字第1587號││├────────┴────────┴────────┤││7-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12.15│100.12.16│101.6.2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77號│偵字第1977號│毒偵字第1224、│││││136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15│102年度訴字第715│101年度基簡字第││││號│號│10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3.31│103.3.31│102.1.7│├───┼────┼────────┼────────┼────────┤││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15│102年度訴字第715│101年度基簡字第││││號│號│1093號││├────┼────────┼────────┼────────┤│判決│確定日期│103.5.5│103.5.5│102.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587號│執字第1587號│執字第579號││├────────┴────────┼────────┤││編號7-11曾經定應執行徒刑6年6月│編號12-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7.6│101.7.16│100.8.1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224、│偵字第2956號、│撤緩毒偵字第101│││1369號│101年度毒偵字第│號││││152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93號│1092號│9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1.7│102.1.17│101.10.3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93號│1092號│952號││├────┼────────┼────────┼────────┤│判決│確定日期│102.2.8│102.2.18│101.12.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79號│執字第583號│執字第251號││├────────┤││││編號12-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有期徒刑5月││││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1.8.8│99年至101.10.16│101.10.1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66號│偵字第4185、4271│毒偵字第1898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訴字第20│101年度基簡字第││││1161號│號│14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11.30│102.3.13│101.11.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訴字第20│101年度基簡字第││││1161號│號│14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2.1.7│102.10.9│102.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02號│執字第58號│執字第2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