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9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徐玉美 債務人 汪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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