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思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思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思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林思妤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從而,經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定應執行刑之準據。
三、經查:受刑人林思妤因犯如附表所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共10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附表編號2至10所示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並經確定在案;又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之罪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2至10之罪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以上各節,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該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檢察官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後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憑。從而,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後,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合,並審酌受刑人於審理中坦承犯行、其犯罪之法益侵害、罪數所反映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應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販賣第二級毒品│││淨重20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9日、20日│100年3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3、│100年度偵字第22190號│││104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9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4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31日│102年6月20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29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414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15日│102年7月18日│├─┴────┼───────────┼───────────┤│備註│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助字第286號│102年度執字第7255號│││(已執畢出監)│││├───────────┼───────────┤││以下空白│本院上開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編號2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編號│3│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0年4月3日│100年5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219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414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0日│同左│├─┼────┼───────────┼───────────┤││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414號│同左││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18日│同左│├─┴────┼───────────┼───────────┤│備註│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102年度執字第7255號│││├───────────┼───────────┤││本院上開判決附表編號2│本院上開判決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示之罪││├───────────┼───────────┤││編號2至8所示之罪,前經│同左│││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編號│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0年5月25日│100年5月31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219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414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0日│同左│├─┼────┼───────────┼───────────┤││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414號│同左││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18日│同左│├─┴────┼───────────┼───────────┤│備註│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102年度執字第7255號│││├───────────┼───────────┤││本院上開判決附表編號4│本院上開判決附表編號5│││示之罪│示之罪││├───────────┼───────────┤││編號2至8所示之罪,前經│同左│││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編號│7│8│├──────┼───────────┼───────────┤│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8日│100年5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219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414號│同左││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0日│同左│├─┼────┼───────────┼───────────┤││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414號│同左││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18日│同左│├─┴────┼───────────┼───────────┤│備註│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102年度執字第7255號│││├───────────┼───────────┤││本院上開判決附表編號7│本院上開判決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示之罪││├───────────┼───────────┤││編號2至8所示之罪,前經│同左│││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編號│9│10│├──────┼───────────┼───────────┤│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1月│有期徒刑5年│├──────┼───────────┼───────────┤│犯罪日期│100年5月5日│100年5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0年度偵字第7635號│102年度偵緝字第38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6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2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8日│103年7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96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243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29日│103年8月22日│├─┴────┼───────────┼───────────┤│備註│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助字第1971號│103年度執字第121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