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司簡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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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司簡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司簡調字第1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惠萍 、李**間聲請調解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記載相對人李**之姓名,不合上開法條所定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相關資料並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