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告 鄭文雄 被告 施沛汝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雅敏
法官陳淑媛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