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國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有關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並依法定格式提出債權人清冊(須詳載債權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
二、請提出龍潭房屋租約影本,釋明聲請人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並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三、釋明聲請人配偶有無工作能力?為何有賴聲請人扶養而無法協助分攤家庭生活開銷?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102、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
四、聲請人稱其需扶養岳父 蔡皆成 ,請釋明為何有扶養聲請人岳父之必要?聲請人岳父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聲請人、配偶及其岳父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岳父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
五、釋明聲請人有扶養其姪 許志得 之必要。許志得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六、聲請人每月預計可還款之金額為何?還款之來源為何?
七、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加油費等收據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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