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3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曾正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附表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761,127元98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12%98年3月28日起至98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98年9月28日起至98年12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2.4%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