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40號
原   告  陳秀英
被   告  王曉霞
訴訟代理人  王瑞通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曉霞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因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應以兩
  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徵收裁判費,而兩造爭執界
  址涉及之土地面積,依原告所提出之地籍圖計算約為30平方
  公尺(寬1公尺,長度約為30公尺),而所爭執之臺中市○
  ○區○○○段○路厝小段39之45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則為每
  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100元,有該土地之土地登記謄
  本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303,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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