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 李泰 白被告 李泰其
李振吉 李忠乎
李振德 潘吉仁
潘傑智 吳文化
吳安雄 李振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泰其等九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得受之利益,即原告應有部分之土地價額為計算標準,爰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4,
784元(3,573.41平方公尺ㄨ2,600元/平方公尺ㄨ6018
4÷357341=1,564,78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
㈡請提出被告李泰其、李振吉、李忠乎、李振德、潘吉仁、
潘傑智、吳文化、吳安雄、李振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林依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