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2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股被告洪寬壽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3日所為之101年度易字第526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第一行「本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事實欄第三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理由欄二第10行「本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地院」,第11行「彰化地檢署」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地檢署」。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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