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828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近之
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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