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明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明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明聰因侵占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張明聰因犯如附表所示侵占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5年;附表編號4至7所示各犯行共計16罪,前於該判決已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附表:受刑人張明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業務侵占│業務侵占│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共2次)││├──────┼──────────┼──────────┼──────────┤│犯罪日期│104.12.30│105.02.02│105.09.02││││105.08.01││├──────┼──────────┼──────────┼──────────┤│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6年度偵字第16531│106年度偵字第16531│106年度偵字第16531││號│、31237號│、31237號│、3123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66│107年度上訴字第1566│107年度上訴字第156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04.16│108.04.16│108.04.16│├─┼────┼──────────┼──────────┼──────────┤│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66│107年度上訴字第1566│107年度上訴字第1566││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8.04.16│108.04.16│108.04.1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執字第9153號││││└──────┴────────────────────────────────┘┌──────┬──────────┬──────────┬──────────┐│編號│4│5│6│├──────┼──────────┼──────────┼──────────┤│罪名│業務侵占│業務侵占│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共2次)│(共3次)│(共10次)│├──────┼──────────┼──────────┼──────────┤│犯罪日期│101.12.18│102.03.15│102.10.29、103.03.31│││102.04.01│102.03.28│103.09.02、103.12.31││││103.12.30│103.01.03、103.01.06│││││105.01.05、105.01.19│││││101.01.16、101.03.26│├──────┼──────────┼──────────┼──────────┤│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7年度偵字第8856號│107年度偵字第8856號│107年度偵字第8856號││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63│108年度上易字第263│108年度上易字第263││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04.17│108.04.17│108.04.17│├─┼────┼──────────┼──────────┼──────────┤│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63│108年度上易字第263│108年度上易字第263││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8.04.17│108.04.17│108.04.1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8年執字第6823號│││2.編號4至7定執行刑1年6月│└──────┴────────────────────────────────┘┌──────┬──────────┬──────────┬──────────┐│編號│7│(空白)│(空白)│├──────┼──────────┼──────────┼──────────┤│罪名│業務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3.03.28││││││││├──────┼──────────┼──────────┼──────────┤│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7年度偵字第8856號││││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63││││實││號││││審├────┼──────────┼──────────┼──────────┤││判決日期│108.04.17│││├─┼────┼──────────┼──────────┼──────────┤│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63││││決││號││││├────┼──────────┼──────────┼──────────┤││判決確定│108.04.1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8年執字│││││第6823號│││││2.編號4至7定執行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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