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桃小字第25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 告 孫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柯思妤
附表:
┌──┬─────┬─────┬─────────────────────┐
│編│本金│利率│利息計算期間│
│號│(新臺幣)│(年息)││
├──┼─────┼─────┼─────────────────────┤
│一│47,370元│20%│自民國95年1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
│││15%│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二│40,000元│14.25%│自民國9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