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7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附表:94年度催字第27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2│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646││├──┼────────────┼───────┼───┼───┼────┼───┤│003│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164││├──┼────────────┼───────┼───┼───┼────┼───┤│004│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217││├──┼────────────┼───────┼───┼───┼────┼───┤│005│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101││└──┴────────────┴───────┴───┴───┴────┴───┘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