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2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依原告之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95年2月1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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