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智(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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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 重智 (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智(一)字第2號原告博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 律師
沈妍伶 律師被告甲○○
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被告立騏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立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樓法定代理人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340號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涉有侵占等犯罪嫌薿疑,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334號偵查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偵查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