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61號
原   告  郭振欽
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 律師
被   告  陳進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提
出下列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提出被告陳進富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㈡提出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弄○巷○號房屋之最新房屋
 稅繳款書或房屋稅籍證明資料,並附繕本,以所載房屋課稅現
 值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其價額依附錄參考法條規定計算
 並補繳應繳納之裁判費。
㈢提出各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其上有收件人簽章欄位)影
 本或退件信封影本(請注意:不是「限時掛號函件執據」,因
 該執據僅能證明交寄信件之事實,不能證明收件人確已收受信
 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錄參考法條:
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
 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
 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㈡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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