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61號
原 告 郭振欽
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 律師
被 告 陳進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提
出下列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提出被告陳進富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㈡提出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弄○巷○號房屋之最新房屋
稅繳款書或房屋稅籍證明資料,並附繕本,以所載房屋課稅現
值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其價額依附錄參考法條規定計算
並補繳應繳納之裁判費。
㈢提出各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其上有收件人簽章欄位)影
本或退件信封影本(請注意:不是「限時掛號函件執據」,因
該執據僅能證明交寄信件之事實,不能證明收件人確已收受信
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錄參考法條:
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
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
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㈡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
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