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莉芬具保人蘇美櫻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美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蘇美櫻因被告唐莉芬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鈞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具保人蘇美櫻因被告唐莉芬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保證金額六十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被告嗣經本院於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七號判處罪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一百年度上訴字第九八五號、最高法院以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0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該被告經檢察官就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囑託拘提)無著;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另函通知具保人,惟被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基檢達丁一00執二九二九字第00四四九六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板檢玉火一0一執助七0九字第二0九二四0號函附該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基檢達丁一00執二九二九字第00四四九七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 士檢 朝執己 一0一執助二四八字第0九六八一號函附該署檢察官拘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新北警蘆刑字第一0一四0八0三五二號函、司法警察報告書在卷可稽,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郭廷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