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柏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具保人 郭華萍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華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郭華萍因被告郭柏彥強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復命具保人促被告到庭應訊,具保人亦未協同被告到庭,或陳報被告所在處所;此外,被告經本院囑警執行拘提,亦未能拘獲,此分別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本院送達證書3紙、本院刑事報到單1紙、審判筆錄1份、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05年11月7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50026140號函暨檢附之拘提結果報告書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4、115、114頁反面、144-145、148、150、151、159、160、163、168頁)。再者,被告並未因案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72頁),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刑事第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楊萬益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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