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29號原告 李吉川 被告 黃子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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