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35號原告 葉仲恩 被告 林彥希 即 凱碩 設計工作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凱碩設計工作室、法定代理人林彥希」記載,應更正為「林彥希即凱碩設計工作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