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56號聲請人 鄧永呈 (即 謝佩芬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鄧吉宏 (即謝佩芬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鄧清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7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0年6月21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3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1
0年7月8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0年12月8日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定安┌─────────────────────────────┐│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光陽工業股份│72-ND-0002│股票│1│1000││││有限公司│16│││││├──┼──────┼─────┼───┼──┼───┼──┤│0002│光陽工業股份│73-ND-0022│股票│1│1000││││有限公司│07│││││├──┼──────┼─────┼───┼──┼───┼──┤│0003│光陽工業股份│72-ND-0004│股票│3│3000││││有限公司│86~488│││││├──┼──────┼─────┼───┼──┼───┼──┤│0004│光陽工業股份│82-ND-0016│股票│1│1000││││有限公司│93│││││├──┼──────┼─────┼───┼──┼───┼──┤│0005│光陽工業股份│82-NX-0005│股票│1│250││││有限公司│17│││││├──┼──────┼─────┼───┼──┼───┼──┤│0006│光陽工業股份│83-NX-0005│股票│1│875││││有限公司│1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