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許陽纘
黃玉選 被告 陳玉眞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翁瑄禮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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