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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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乙○○
巷11被告丙○○
巷13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系爭坐落新竹市○○段○○段○○號土地最新登記謄本,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