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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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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