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2年度毒偵字第1168號)經本院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72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33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由被告甲○○本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惟被告於具保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有送達證書、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而經查被告目前亦無因案在監在押情事,有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附卷為憑,被告顯已逃匿,本院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馮俊郎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