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51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孫文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靜汶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靜汶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楠都段四小段183地號土地及其上34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第十七條第四款,加速條款約定須定相當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相關文件(含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相對人林靜汶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