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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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被告 蘇明道 律師即 許橋木 之財產管理人
許清川 許明山 許妙名 許櫻花 許光韻 原住臺南市○區○○路○○○巷○號 許文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各如附表所示,有土地及建物查詢資料及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民國105年5月12日南市稅房字第1050010016號函在卷可稽(見 司南 調字卷第7至9頁、補字卷第8頁)。故本件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萬6,33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洪浩容┌─┬───────────┬───────┬─────┬───┬─────────┬──────┐│編│土地/建物│105年度1月每平│面積│原告所│土地公告現值×面積│總計││號││方公尺公告土地│(平方公尺)│有權範│×原告所有權範圍/│(新臺幣)││││現值/105年度課││圍│建物課稅現值×原告│││││稅現值│││所有權範圍(新臺幣│││││(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579│34,357元│288.78│1/7│1,417,373元│1,426,330元│││地號土地││││││├─┼───────────┼───────┼─────┼───┼─────────┤││2│同段311建號即門牌號碼│62,700元│無│1/7│8,957元││││臺南市○○區○○街207││││││││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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