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4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1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71號號裁定,提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4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孫國禎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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