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150號

原告 簡聖翼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曾俊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所欲請求之項目、金額為何及訴之聲明,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然未計載請求之項目、金額為何,亦未記載此部分之訴之聲明,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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