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035號
上訴人 陳俐瑀
被上訴人 陳麗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冒佩妤